你局《关于重新核定废弃物海洋倾倒费收费标准的请示》(国海财字〔2008〕6号)收悉。经研究,现将废弃物海洋倾倒费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水、领海、专属经济区、大陆架和其他管辖海域倾倒各类废弃物的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经济实体按规定缴纳废弃物海洋倾倒费的收费标准,按照所附《废弃物海洋倾倒费收费标准》的规定执行。
二、废弃物海洋倾倒费由签发废弃物倾倒许可证的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收取,并按隶属关系分别上缴中央和省级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三、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检验机构进行废弃物特性和成分检测向申请单位收取检测费的收费标准,由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财政部门制定。
四、收费单位应按规定到指定的价格主管部门申领收费许可证,使用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上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票据,并自觉接受价格、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五、上述标准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废弃物海洋倾倒费收费标准

附件
废弃物海洋倾倒费收费标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