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政府投资基金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5〕1号)要求,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印发〈关于加强政府投资基金布局规划和投向指导的工作办法(试行)〉的通知》(发改财金规〔2025〕1752号)等有关规定,我们制定了《政府投资基金投向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政府投资基金投向评价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更好发挥政府投资基金在服务国家战略、推动产业升级、促进创新创业等方面的积极作用,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政府投资基金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5〕1号)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开展政府投资基金投向评价工作。
第三条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历次全会精神,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充分发挥投向评价工作的指导带动作用,引导政府投资基金落实国家产业调控要求,支持现代化产业体系建设。推动国家级基金与地方基金统筹布局、协同联动,有力有效支持重大战略、重点领域和市场不能充分发挥作用的薄弱环节。加强激励约束,督促各级基金依据评价结果合理统筹布局、优化投向,规范完善运营管理和投资决策机制。
第四条 投向评价对象包括通过预算出资、安排资金并委托国有企业出资的政府投资基金及其基金管理人,以及注资国有企业并明确相关资金专项用于对基金出资、按照政府出资有关要求管理的基金及其基金管理人。
第五条 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6个月内,各级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具体基金管理部门督导有关基金管理人,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央结算公司”)负责管理的全国政府投资基金信用信息登记系统(以下简称“登记系统”)中填报更新上一年度相关基金信息。基金管理人应确保登记信息准确、完备,并对信息真实性作出书面承诺。
第六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建立突出基金投向政策取向评价、覆盖基金运营管理全流程、定量和定性相结合的评价指标体系(详见附件),并根据党中央、国务院最新要求和宏观政策最新取向等动态调整。评价指标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政策符合性指标,主要评价基金在支持新质生产力发展、支持科技创新和促进成果转化、推进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支持绿色发展、支持民营经济发展和促进民间投资、壮大耐心资本、带动社会资本、服务社会民生等方面发挥的作用;
(二)优化生产力布局指标,主要评价基金落实国家区域战略、重点投向领域契合度及产能有效利用情况等;
(三)政策执行能力指标,主要评价资金效能情况及基金管理人专业水平等。
评价指标体系设置投向领域负面行为清单。
第七条 投向评价按年度开展,每年第三季度前完成上一年度基金投向评价工作。
国家发展改革委指导中央结算公司依据已登记的信用信息,对评价对象开展初评,将发现的基金投向不符合要求、信息登记不完整等有关情况,按基金审批层级及时通报国家级基金主管部门及省级发展改革部门。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可会同具体基金管理部门督导有关基金管理人,在规定时限前作出说明、补充信息、提供整改情况,对出现的不可抗力情形可一并进行说明。国家发展改革委对地方补充说明、整改落实情况进行确认和现场抽查,并据此确定投向最终评价结果。
第八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将最终评价结果以适当方式通报省级政府、有关部门、评价对象和有关金融机构,并通过登记系统发布。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将最终评价结果通报至下级政府和具体基金管理部门。各级发展改革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将最终评价结果与基金信用建设等工作有机结合。
第九条 对于最终评价结果排名靠前的基金综合采取通报表扬、示范推广、项目推介、要素保障等激励举措。鼓励国家级基金对评价结果排名靠前的地方基金在出资参股、项目投资等方面加大合作力度。鼓励各地方引导金融资产投资公司与评价结果排名靠前的基金优先合作,对符合条件的优质项目在并购重组方面提供支持。各级发展改革部门向最终评价结果排名靠前的基金推送重点政府投资项目和优质民间投资项目清单,引导金融机构增加配套融资、降低融资成本,加强投融资合作对接。有关部门可在基金出资、管理费、收益分配等方面对最终评价结果排名靠前的基金予以适当优待。
第十条 对于出现投向领域负面行为的基金,不予出具投向评价结果,国家发展改革委将有关基金情况通报省级政府、有关部门及相关评价对象,督促有关地方和部门指导基金限期完成问题整改。对于布局投向不符合要求的基金,按照基金审批层级,由发展改革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相关基金重点加强投向指导,视情采取约谈、通报、出具警示函等督促整改措施。对于上述基金,国家发展改革委提示具体基金管理部门在基金出资、管理费等方面视情调整。
国家发展改革委根据评价结果,对总体排名靠后、基金出现负面清单行为较多的省份进行通报。
第十一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加强统筹协调,牵头做好政策宣传解读、培训交流和登记系统优化升级等工作,指导地方各有关部门组织做好基金布局规划和投向指导评价相关工作,通过实地和线上相结合方式,对基金募投项目、问题整改情况、信用信息登记符合情况等开展调度核实。各级发展改革部门建立常态化沟通反馈机制,及时回应基金管理人合理诉求及关切。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正式实施,有效期5年,根据情况适时修订调整。本办法发布后,《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政府出资产业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发改财金规〔2016〕2800号)同步废止。党中央、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附件:政府投资基金投向评价指标体系
附件
政府投资基金投向评价指标体系
一、指标概述
(一)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政府投资基金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5〕1号)要求,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按照以下指标体系开展政府投资基金投向年度评价。
(二)评价指标体系坚持定量评价和定性分析相结合,覆盖基金运营管理全流程。指标体系包括3部分、13个具体指标:一是政策符合性指标(权重60%),主要评价基金在支持新质生产力发展、支持科技创新和促进成果转化、推进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支持绿色发展、支持民营经济发展和促进民间投资、壮大耐心资本、带动社会资本、服务社会民生等方面发挥的作用,推动基金立足政策性定位,更好服务国家发展大局。二是优化生产力布局指标(权重30%),主要评价基金落实国家区域战略、重点投向领域契合度及产能有效利用情况等。三是政策执行能力指标(权重10%),主要评价资金效能情况及基金管理人专业水平等,推动实现政府引导、市场化运作和专业化管理的有机统一。
(三)以下行为纳入政府投资基金投向领域负面行为清单。一是《关于加强政府投资基金布局规划和投向指导的工作办法(试行)》印发后,新增投向不符合其中第四条、第五条相关要求,或者存在第六条明确禁止的投资行为;二是投向国家实施产能调控行业领域的一般性产能建设项目;三是政府投资基金、基金管理人及其高级管理人员发生严重失信行为;四是政府投资基金、基金管理人及其高级管理人员出现重大负面舆情,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或引发社会稳定风险;五是经国家发展改革委认定后须纳入投向领域负面行为清单的其他行为。
(四)政府投资基金投向评价实施“穿透式”评价。对于母子基金,母基金评价得分等于直投资金部分与各子基金投向评价得分按资金比例的加权平均。
(五)统筹考虑投资于不同阶段企业的政府投资基金特点,合理设置指标体系。指标体系既体现国家产业政策要求、支持优化生产力布局,又充分体现长期资本、耐心资本作用,促进投早、投小、投长期、投硬科技。
二、投向评价指标体系


三、指标说明和计算方法
(一)政策符合性指标
1.支持新质生产力发展情况(10分)
主要考察基金投向是否符合支持新质生产力发展。支持的投向领域包括:
(一)培育新兴产业、未来产业。新兴产业主要包括新一代信息技术、新能源、新材料、高端装备、新能源汽车、绿色环保、民用航空和船舶与海洋工程装备等领域;未来产业主要包括元宇宙、脑机接口、量子信息、人形机器人、生成式人工智能、生物制造、生物育种、未来显示、未来网络、新型储能等领域。
(二)推动传统产业改造提升。主要包括:制造业重点产业链高质量发展,产业基础再造和重大技术装备攻关,制造业重大技术改造升级,支持企业“走出去”等。
(三)支持数字经济发展。主要包括:“人工智能+”行动,大模型广泛应用,人工智能手机和电脑、智能机器人等新一代智能终端以及智能制造装备,5G规模化应用,发展新型文化业态,发展数据产业等。
按照基金投向上述支持领域的资金与基金实缴规模的比例计算得分,满分为10分。
2.支持科技创新和促进成果转化情况(10分)
(1)新增发明专利或技术成果情况(3分)
主要考察被投资企业在基金投资期内累计新增发明专利或技术成果,及其他技术创新贡献情况。每有一项相关成果,得0.5分,满分为3分。
(2)支持科技成果转化情况(2分)
主要考察基金是否投向国家或省级科技重大项目产生的科技成果。基金投向涉及支持相关科技成果的,得2分;不涉及,得0分。
(3)支持解决科技创新“卡脖子”难题情况(5分)
主要考察基金投向是否支持解决集成电路、工业母机、先进材料、基础软件、核心种源等领域“卡脖子”技术难题。基金投向涉及支持一个相关领域的,得3分;涉及支持多个领域的,得5分。
3.推进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情况(10分)
(1)是否存在限定对本区域进行返投情况(3分)
主要考察基金是否在相关协议中明确设置返投比例。在相关协议中未要求基金返投的,得3分;基金返投比例超过1.5倍的,得0分;基金返投比例未超过1.5倍的,得分=3×(1-基金返投比例/1.5)。
(2)是否存在附加注册地迁移条件对企业进行投资(3分)
主要考察基金是否在相关协议中明确附加注册地迁移条件。在相关协议中未要求附加注册地迁移条件的,得3分;要求附加注册地迁移条件的,得0分。
(3)是否存在妨碍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相关情况(4分)
主要考察基金是否因存在违规招商引资、违规补贴及其他妨碍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和公平竞争的情况被相关政府部门通报。基金不存在相关情形的,得4分;基金因相关情形被通报的,得0分。
4.支持绿色发展情况(5分)
(1)支持低碳转型情况(3分)
主要考察基金投资企业及项目产生的碳排放情况。基金投资的企业、项目每年碳减排比例(注1)大于等于5%的,得3分;碳减排比例小于5%的,得分=3×(碳减排比例/5%),其中碳减排比例为负值的,得0分。
注1:碳减排比例=(企业上一年碳排放-企业当年碳排放)/企业上一年碳排放
(2)支持绿色发展其他情况(2分)
主要考察基金支持生态环境改善和促进绿色发展的其他情况。主要包括:生态系统保护及修复方面,特定地区或范围内空气质量、水资源、土地资源等质量提升情况,湖泊富营养化缓解情况等;生物多样性保护方面,生物多样性增加情况,濒危物种保护情况,开展生态旅游情况;制造业绿色化转型方面,资源高效利用、节能减排、清洁生产等。如基金投向涉及上述支持领域的,得1分;投向上述支持领域的资金占实缴规模比例超过20%的,得2分。
5.支持民营经济发展和促进民间投资情况(5分)
主要考察基金投向是否保障各类经营主体平等使用生产要素、公平参与市场竞争。基金已投金额中民营企业所获得的金额占全部基金已投金额比重大于等于50%的,得5分;民营企业所获得的资金总额占比小于50%的,得分=10×(民营企业所获得的金额/全部基金已投金额)。
6.壮大耐心资本情况(5分)
主要考察基金投早、投小、投长期情况,主要包括基金投向A轮融资及以前企业或项目的金额占基金已投金额的比重(以下简称“投早投小占比”),以及基金投资企业或项目的平均投资期,平均投资期按照基金投资企业或项目的实缴规模加权计算。
投早投小占比≥70%,或平均投资期≥5年,得5分。
50%≤投早投小占比<70%,或3年≤平均投资期<5年,得3分。
20%≤投早投小占比<50%,或2年≤平均投资期<3年,得2分。
投早投小占比<20%,平均投资期<2年,得0分。
7.带动社会资本情况(5分)
主要考察基金引导撬动社会资本出资情况。基金实缴规模中社会资本出资占比大于等于50%的,得5分;社会资本出资占比小于50%的,得分=10×(社会资本出资/基金实缴规模)。
8.服务社会民生等其他重点领域情况(10分)
(1)支持民生就业情况(5分)
主要考察基金运营期内单位投资创造的就业岗位数。按照运营期内,基金每投资1亿元(按照实际投资额计算)新创造的就业岗位数量对全部基金进行排名。排名分位值在前10%的,得5分;排名分位值在10%至90%之间的,得分=5×【(90%-排名分位值)/80%】;排名分位值在90%以后的,得0分。
(2)其他重点领域贡献情况(5分)
主要考察基金投资企业、项目在运营期内落实国家重点政策贡献情况。包括但不限于:支持高水平对外开放、推进新型城镇化和乡村振兴、巩固脱贫攻坚成果、高质量共建“一带一路”、支持教育强国建设和人才强国建设、支持完善文化服务及文化产业体系,扩大国际人文交流合作及国际传播等。
基金投向涉及一个重点领域的,得3分;基金投向涉及两个及以上重点领域的,得5分。
(二)优化生产力布局指标
9.落实国家区域战略情况(10分)
主要考察基金投向是否支持和促进国家重大区域战略实施。包括但不限于:支持西部大开发、东北全面振兴、中部加快崛起、东部加快推进现代化等区域协调发展战略,支持京津冀协同发展、长三角一体化发展、粤港澳大湾区建设、长江经济带发展、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海南全面深化改革开放等重大区域战略,支持海洋强国建设,深化东、中、西、东北地区产业协作等。
基金投向领域符合上述区域战略要求的,得10分。
10.重点投向领域契合度(10分)
对于国家级基金,主要考察基金投向是否符合国家批复的设立方案中明确的重点投向领域。基金投资于重点投向领域的比例大于等于90%的,得10分;重点投向领域投资比例在50%至90%之间的,得分=10×【(重点领域投资比例-50%)/40%】;重点投向领域投资比例小于50%的,得0分。
对于地方基金,主要考察基金投向是否符合省级重点投资领域。基金投资省级重点投资领域清单内行业占比大于等于90%的,得10分;投资占比在50%至90%之间的,得分=10×【(重点领域投资比例-50%)/40%】;投资占比小于50%的,得0分。
11.产能有效利用情况(10分)
(1)投资企业的产能利用情况(5分)
主要考察基金投资的企业产能利用率情况。
基金投资的企业及项目产能利用率高于所属行业规模以上企业全年产能利用率水平,得5分;低于所属行业规模以上企业全年产能利用率水平,得0分。对于投向领域不涉及产能利用率的基金,考虑其行业属性,得5分。对于投向多个行业领域的基金,基金得分按照投资金额取加权平均值。
(2)资金投向的资产运营效率(5分)
主要考察基金投资企业的资产周转率,侧面反映资金投向的产能利用情况。将基金投资的所有企业的营业收入与资产总额之比加权平均后,作为基金资产周转率。基金资产周转率大于等于100%的,得5分;基金资产周转率在60%至100%之间的,得分=5×【(基金资产周转率-60%)/40%】;基金资产周转率小于60%的,得0分。
基金投向A轮融资及以前企业或项目的金额占基金投资金额的比例大于等于70%的,考虑其支持初创企业或项目的属性,得5分。
(三)政策执行能力指标
12.资金效能情况(4分)
(1)出资完成情况(1分)
主要考察基金出资完成比例,即已完成的出资规模与基金认缴规模的比值。基金出资完成比例大于等于50%的,得1分;基金出资完成比例在30%至50%之间的,得0.5分;基金出资完成比例小于30%的,得0分。
(2)闲置资金情况(1分)
主要考察基金的闲置资金(即到位后6个月未开展有效投资的资金)与基金实缴规模的比值。闲置资金占比小于30%的,得1分;大于等于30%,得0分。
(3)基金内部收益率(1分)
主要考察基金投资运营效益,即基金投资的平均内部收益率。平均内部收益率大于等于3%的,得1分;平均内部收益率小于3%的,得0分。
基金投向A轮融资及以前企业或项目的金额占基金已投金额的比例大于等于70%的,考虑其支持初创企业或项目的属性,得1分。
(4)资产增值率(1分)
主要考察基金资产的保值增值能力。基金资产增值率=(基金净资产+累计分配金额(注2)-基金实缴规模)/基金实缴规模。基金资产增值率大于等于5%的,得1分;基金资产增值率小于5%的,得0分。
注2:累计分配金额 = 现金分红金额 + 红利再投资份额的后续增值
13.基金管理人专业水平(6分)
(1)高级管理人员投资资质(1分)
主要考察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是否具有较为丰富的股权投资或相关基金管理资质及经验。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平均从业年限超过10年,得1分;不足10年的,得0分。
(2)基金风险防控有效性(1分)
主要考察基金有关章程、协议或设立方案中是否有明确的风险防控要求,是否制定风险防控制度;基金是否出现风险损失事件。基金制定风险防控制度且未发生较大风险损失的,得1分;基金未制定风险防控制度或发生较大风险损失、“爆雷”事件的,得0分。
(3)基金管理人信用建设情况(2分)
主要考察基金管理人及其高级管理人员信用情况。该项指标由各级发展改革部门会同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牵头部门填报。基金管理人及其高级管理人员信用情况较好的,得2分;信用情况较差的,得0分。
(4)基金管理人信息报送及披露情况(2分)
主要考察基金管理人信用信息登记的及时性、准确性、完整性,是否按要求及时做好信息披露。该指标由各级发展改革部门填报。基金管理人信用信息登记情况较好的,得1分;信用信息登记情况较差的,得0分;基金管理人信息披露透明度高的,得1分;基金管理人信息披露透明度不足的,得0分。
四、其他情况
评价数据获取方式以在全国政府投资基金信用信息登记系统中登记填报信息为主,已核实的公开市场数据、研究报告、媒体报道和政府内部情况通报等可作为评价参考。基金管理人应对填报信息出具信用承诺函,确认在登记系统中填报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国家发展改革委指导中央结算公司配合各级发展改革部门,通过实地和线上相结合方式,对基金募投项目情况开展不定期调度核实,对地方整改情况进行复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