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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事项名称: 关于同意设立吉西南承接产业转移示范区的复函(发改地区〔2023〕227号)
索引号: 000013039-2023-00072 主办单位: 国家发展改革委
制发日期: 2023-02-28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同意设立
吉西南承接产业转移示范区的复函

发改地区〔2023〕227号

吉林省发展改革委:
  你委关于申请设立吉西南承接产业转移示范区的请示(吉发改地区〔2022〕280号、吉发改地区〔2023〕75号)收悉。现函复如下:
  一、为支持东北地区更好承接产业转移,推动产业结构调整优化,助力东北全面振兴取得新突破,根据《国务院关于中西部地区承接产业转移的指导意见》《国务院关于近期支持东北振兴若干重大政策举措的意见》和《东北全面振兴“十四五”实施方案》有关要求,同意设立吉西南承接产业转移示范区,范围包括四平、辽源、通化3市,请按照上报的示范区总体方案认真组织实施。
  二、示范区建设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立足新发展阶段,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服务和融入新发展格局,着力推动高质量发展,更好统筹发展和安全,立足资源禀赋和产业基础,坚持政府引导市场主导、因地制宜突出特色、生态优先绿色发展,聚焦产业承接重点,按照“一区引领、三片支撑、多园联动”的空间布局,着力提升产业承接能力、优化营商环境、深化开放合作,有力有效承接国内外产业转移,在承接中推进产业转型升级,将示范区建设成为东北地区特色制造基地、绿色低碳转型先行区、区域合作发展新高地和全国重要的农特产品加工基地,培育区域经济新增长点,更好支撑东北地区振兴发展。
  三、吉林省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健全省负总责、市县抓落实工作机制,明确推进机构、细化建设任务、落实工作责任,扎实推进示范区建设,把各项目标任务落到实处。要定期对示范区建设情况开展自评估,总结示范区建设中的经验做法,并将有关情况及时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报告。示范区建设中涉及的重大事项、重大政策、重大项目和试点示范试验要按有关规定程序办理。
  四、国家发展改革委将定期对示范区建设开展督促检查和评估,及时总结推广示范区建设取得的好经验好做法,发挥示范效应,推动承接产业转移示范区规范健康发展。

国家发展改革委
2023年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