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政协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一次会议第1268号
(社会管理类098号)、3388号(政治法律类345号)、
1239号(社会管理类094号)、1541号
(社会管理类130号)提案答复的函
您们提出的《关于要求延长春节假期和适当调整其它假期的提案》(第1268号)、《关于合理延长春节假期的提案》(第3388号)、《关于将春节假期增至9天的提案》(第1239号)、《关于延长春节假期的提案》(第1541号)收悉。现答复如下:
您们在建议中提出了延长春节假期、恢复“五一”劳动节长假以及增设七一建党节或高温节为法定节假日等宝贵建议,我们都进行了认真研究,充分吸纳其中对完善法定节假日制度、满足人民群众的休假需要、推动旅游业发展具有积极意义的内容,运用到法定节假日的相关工作中。
一、我国法定节假日制度及运行的相关情况
(一)法定节假日制度调整情况。
1949年,原政务院制定《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以下简称《放假办法》),规定了全民放假的节假日共7天,包括元旦1天、春节3天、劳动节1天、国庆节2天;同时对少数民族习惯的节日和妇女节、青年节、儿童节、建军节等涉及部分人群的节日放假安排也进行了规定。
1999年,国务院修订了《放假办法》,将全民放假的节假日调整为10天,其中劳动节、国庆节假期分别增至3天。
2007年,国务院再次修订了《放假办法》,将全民放假的节假日增至11天,其中元旦1天,春节3天,清明节1天,劳动节1天,端午节1天,中秋节1天,国庆节3天;将春节假期调整为农历除夕至正月初二。同时,国务院还同步出台了《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
2013年,国务院第三次修订了《放假办法》,将春节假期调整为农历正月初一至初三。
(二)法定节假日调休制度的调整情况。
1999年至2007年,在应对亚洲金融危机的背景下,国家统一调整春节、劳动节、国庆节的相邻周末,形成3个连续7天的长假。
2008年至2013年,国家统一调整春节、国庆节的相邻周末,形成2个连续7天的长假;调整元旦、清明、劳动节、端午、中秋的相邻周末,形成5个连续3天的小长假。
2014年以来,法定节假日的放假办法是:春节放假3天,调借相邻周六、周日形成7天长假;国庆节放假3天,调借相邻周六、周日形成7天长假,假期固定为10月1日至7日;元旦、清明节、劳动节、端午节、中秋节各放假1天,节假日逢周三时不调休,仅在当天放假;逢周二、周四时,调借相邻周六、周日形成3天小长假;逢周六、周日时周一补休。
(三)法定节假日制度运行面临的突出问题。
法定节假日的调休制度,形成居民集中出游、集中消费的火爆局面,对刺激消费、拉动内需起到了一定的促进作用,但也带来相应的负面影响,包括:一是统一调休形成长假,带来了全国性的生产停滞、工作中断等问题。二是长假期间形成的旅游消费高峰,进一步加剧了旅游市场的供求失衡,旅游服务供给难以保障正常水平,甚至引发旅游服务质次价高、欺客宰客等问题,损害了游客利益,群众意见很大。三是井喷式的人流不利于交通、景区、住宿等旅游服务提供者合理配置资源和确定经营规模,导致长假期间供给不足和淡季设施资源闲置现象并存,造成资源浪费。
(四)社会对法定节假日制度的主要意见。
近年来,针对法定节假日运行中出现的问题,很多单位和专家都进行了研究,提出了不少意见和建议。经梳理,大多数意见认为:解决上述问题最根本的措施是加快落实职工带薪年休假制度,由职工自行安排休假时间;法定节假日安排应当逐步回归节日的本意,更重要的是发挥纪念、教育及休息的功能,不应过多考虑其经济作用;目前我国法定节假日天数已接近世界平均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基本相适应,不宜大幅增加;传统节假日承载了我国悠久的历史文化,更符合法定节假日的设定要求,应予以保留;调休周末应做到有规律可循并及早公布,不能由地方自行安排;节假日安排众口难调,无法提出令所有社会成员都满意的方案,因此,应当尊重大多数社会成员的意见,同时保持政令稳定。
二、对您们所提建议的答复
今年共有4份关于法定节假日制度的政协提案,主要涉及以下方面:
(一)关于增加法定节假日天数问题。
与世界62个国家和地区相比(详见附表),我国法定节假日天数(11天)排在并列33位,属中等水平,接近世界平均水平,与法国、意大利等国家持平,超过了澳大利亚(10天)、美国(10天)、德国(9天)、加拿大(9天)、英国(8天)等发达国家,但职工带薪年休假天数较世界平均水平仍有一定差距。法定节假日属于有薪休假,据测算,每增加一天法定节假日,全国用人单位将多支付工资413亿元,如计算三倍加班工资,需支付更多工资,用工成本增加压力较大,而我国仍是发展中国家,劳动力成本是我参与国际竞争的比较优势之一,因此,对于代表们所提的增加法定节假日天数问题,我们还需会同相关部门,结合我国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经济形势、就业等因素,审慎开展研究。对于代表们所提意见建议,我们会在相关工作中积极予以统筹吸纳。
(二)关于延长春节假期、恢复“五一”劳动节长假及新设七一建党节或高温节为法定节假日问题。
近年来,代表们对于增加法定节假日天数或增设法定节假日的呼吁不少,拟增设的法定节假日也各不相同,包括重阳节、元宵节、七一建党节、高温节等等。
在保持现行法定节假日总天数11天不变的前提下,如果延长春节假期、恢复“五一”劳动节长假及新设七一建党节或高温节为法定节假日,就需要减少春节、国庆节法定节假日天数或者取消元旦、清明、“五一”劳动节、端午、中秋等法定节假日,对现行节假日安排作较大调整。考虑到我国法定节假日制度安排是广泛征求过社会意见的,从近年来社会调查情况看,群众对现行法定节假日安排总体是满意的,因此,在不增加法定节假日总天数的情况下,是否调整、如何调整还需要深入研究,统筹考虑多方面因素和不同人群的意愿,审慎进行。同时,对于职工的旅游和休闲需求,我们还将积极配合人社部等相关部门,通过引导职工和企业自主协商利用带薪年休假等方式予以满足。
(三)关于推进落实职工带薪年休假制度问题。
带薪年休假属于职工个人假期,职工可以根据个人意愿结合企业状况,选择不同的季节和时长灵活安排旅游、探亲等各类活动,能够满足不同年龄结构、不同家庭结构、不同休假需求的各类职工的休假要求。全面落实职工带薪年休假制度是满足群众旅游需求、分散出游时间的最有效途径。我国实施《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以来,落实情况总体进展顺利,且社会上越来越多的人认识到落实职工带薪年休假制度的重要性。据调查显示,2012年已不同程度地享受带薪年休假权利的职工(含未休假但依法给予工资补偿的职工)已经超过了半数,推动其落实已有较好基础。下一步,我们将积极配合人社部等相关部门,持续推进落实职工带薪年休假制度。
(四)关于缩减带薪年休假来增补春节假期问题。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规定“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实践中,用人单位安排带薪年休假的时间和方式多样。目前,已有不少用人单位采取了将职工带薪年休假统筹安排在春节前后、与春节长假连休的方式延长职工休息时间,既不影响企业生产经营,又满足了职工有更多时间与家人团聚的愿望。考虑到法定节假日和带薪年休假的目的和用途有所差异,应鼓励用人单位和职工协商的方式安排带薪年休假以满足职工春节休假需求,而不宜强制缩减带薪年休假来增补春节假期。
感谢您们对国家发展改革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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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部分国家和地区休假时间比较
国家发展改革委
2018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