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开事项名称: | 2004-2010年全国红色旅游发展规划纲要 | ||
索引号: | 000013039-2008-00070 | 主办单位: | 国家发展改革委 |
制发日期: |
一、发展红色旅游的重要意义 红色旅游,主要是指以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在革命和战争时期建树丰功伟绩所形成的纪念地、标志物为载体,以其所承载的革命历史、革命事迹和革命精神为内涵,组织接待旅游者开展缅怀学习、参观游览的主题性旅游活动。发展红色旅游、对于加强革命传统教育,增强全国人民特别是青少年的爱国感情,弘扬和培养民族精神,带动革命老区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 (一)有利于加强和改进新时期爱国主义教育。我国已进入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加快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的新的发展阶段。面对新形势新任务,爱国主义教育方式迫切需要改进和创新。积极发展红色旅游,寓思想道德教育于参观游览之中,将革命历史、革命传统和革命精神通过旅游传输给广大人民群众,有利于传播先进文化、提高人们的思想道德素质,增强爱国主义教育效果,给人们以知识的汲取、心灵的震撼、精神的激励和思想的启迪,从而更加满怀信心地投入到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事业之中。 (二)有利于保护和利用革命历史文化遗产。党的十六大提出大力扶持对重要文化遗产的保护工作,扶持老少边穷地区和中西部地区的文化发展,其重要目的就是建设和巩固社会主义思想文化阵地。革命历史文化遗产是中华民族宝贵的精神财富。遍布全国各地特别是革命老区的纪念馆、革命遗址、烈士陵园等爱国主义教育基地,是社会主义思想文化的重要阵地。通过发展红色旅游,把这些革命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好、管理好、利用好,对于建设和巩固社会主义思想文化阵地,大力发展先进文化,支持健康有益文化,努力改造落后文化,坚决抵制腐朽文化,具有重要而深远的意义。 (三)有利于带动革命老区经济社会协调发展。革命老区大多位于偏远地区,经济发展水平普遍不高。帮助老区人民尽快脱贫致富,是各级党委和政府的重要任务。发展红色旅游,是带动老区人民脱贫致富的有效举措,可以将历史、文化和资源优势转化为经济优势,推动经济结构调整,培育特色产业,促进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带动商贸服务、交通电信、城乡建设等相关行业的发展,扩大就业,增加收入,为革命老区经济社会发展注入新的生机活力。 (四)有利于培育发展旅游业新的增长点。随着我国人均收入水平的不断提高,居民的旅游消费支出逐年增长,对旅游内容和产品提出了新的要求,迫切需要旅游业进一步调整和完善产品结构,更好地满足多样化、多层次、多形式的精神文化需求。红色旅游作为旅游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满足旅游需求、促进旅游发展,增强旅游业发展后劲,开拓更广阔的旅游消费市场,具有积极作用。 二、发展红色旅游的总体思路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大力弘扬求真务实精神,牢固树立科学发展观,遵循新时期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特点和要求,以全国爱国主义教育示范基地为主要载体,进一步加强对革命历史文化遗产的有效保护和合理利用,发挥旅游产业优势,将革命传统教育与旅游开发有机结合,贴近实际、贴近生活、贴近群众,通过政府组织引导、社会积极参与和市场有效运作,加强重点项目建设,改进和完善薄弱环节,全面提升红色旅游开发和管理水平,促进红色旅游持续快速健康发展,使之成为加强和改进爱国主义教育的有效手段和促进革命老区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重要途径。 (二)基本原则 1、坚持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要把发展红色旅游同弘扬革命传统、培育民族精神相结合,同加强和改进青少年思想道德建设相结合,同有效保护和利用革命文物相结合,同资源保护与生态建设相结合,同推动老区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相结合,寓教育于旅游之中,实现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相统一。 2、坚持因地制宜。要充分利用现有设施和条件,实事求是地确定重点建设项目。严格按照基本建设程序,把握好建设规模和标准,避免过度开发对革命历史文化遗产及其环境造成损坏,做到朴素实用、功能完善。 3、坚持统筹协调。注意做好红色旅游区规划与相关区域的城乡规划以及交通建设、环境保护、风景名胜和文物保护等专项规划的衔接。整合相关旅游资源,把发展红色旅游与发展生态旅游、民族文化旅游、工农业旅游等密切结合,形成综合型、复合性的旅游产品,增强红色旅游的吸引力和感染力。 4、坚持多方参与。要充分发挥中央和地方两个积极性,行政优势和经济手段相结合。公共性质建设项目的投入由中央和地方财政共同承担,经营性质建设项目的投入通过市场运作方法加以解决,增强可持续发展能力。 (三)发展目标 ——加快红色旅游发展,使之成为爱国主义教育的重要阵地,2004至2007年参加红色旅游人数的增长速度要达到15%左右,2008至2010年要达到18%左右。 ——培育形成12个“重点红色旅游区”,使其成为主题鲜明、交通顺畅、服务配套、吸引力强,在国内外有较大影响的旅游目的地。 ——配套完善30条“红色旅游精品线路”,使其成为产品项目成熟、红色旅游与其他旅游项目密切结合、交通连接顺畅、选择性和适应性强,受广大旅游者普遍欢迎的热点旅游线。 ——重点打造100个左右的“红色旅游经典景区”,使80%以上达到国家旅游景区 ——重点革命历史文化遗产的挖掘、整理、保护、展示和宣讲等达到国内先进水平,列入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革命历史文化遗产,在规划期内普遍得到修缮。 ——实现红色旅游产业化,使其成为带动革命老区发展的优势产业。到2010年,红色旅游综合收入达到1000亿元,直接就业人数达到200万人,间接就业人数达到1000万人。 上述目标分两个阶段实施:第一阶段为2004至2007年,以12个“重点红色旅游区”、30条“红色旅游精品线路”和100个的“红色旅游经典景区”为重点,加强相关基础设施建设和革命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初步形成红色旅游发展的框架;第二阶段为2008至2010年,进一步巩固提高基础设施配套水平,实现规划目标,推动红色旅游全面发展。 (四)主要任务 1、建设红色旅游精品体系。从打造100个“红色旅游经典景区”入手,通过统筹规划、整合资源和基础设施建设,重点推出30条“红色旅游精品线路”,着力打造12个“重点红色旅游区”。 2、建设红色旅游配套交通体系。结合国家干线公路及农村公路建设规划,重点建设红色旅游景区(点)与主要干线公路的连接线,切实改善通达条件。 3、建设红色旅游资源保护体系。按照保护为主、抢救第一的方针,加强对重点革命历史文化遗产的挖掘、整理,加大保护设施建设和环境整治力度,使重要的文物、遗址、纪念地、名人故居、文献、建筑等得到妥善保护。 4、建设红色旅游宣传推广体系。充分发挥各级党政部门、企事业单位优势,统筹策划,利用多种宣传方式,打造红色旅游的形象和品牌,形成组织得力、参与广泛、宣传有效的推广体系。 5、建设红色旅游产业运作体系。改革传统的管理模式,充分利用市场机制,采取灵活的政策措施,鼓励社会参与红色旅游的开发经营。 三、发展红色旅游的总体布局 (一)围绕八方面的内容发展红色旅游 发展红色旅游主要围绕以下八个方面的内容进行组织开发。 1、反映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建党建军等重大事件,展现中国共产党和人民军队创建初期的奋斗历程。 2、反映中国共产党在土地革命战争时期建立革命根据地、创建红色政权的革命活动。 3、反映红军长征的艰难历程和不屈不挠、英勇顽强的大无畏革命精神。 4、反映中国共产党带领人民抗日救国、拯救民族危难光辉历史。 5、反映解放战争时期的重大战役、重要事件和地下工作,彰显中国人民为争取自由解放、夺取全国胜利、建立人民共和国的奋斗历程。 6、反映全国各族人民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建立爱国统一战线,同心同德、同仇敌忾的团结奋斗精神。 7、反映老一辈无产阶级革命家的成长经历和丰功伟绩,以及他们的伟大人格、崇高精神和革命事迹。 8、反映各个历史时期在全国具有重大影响的革命烈士的主要事迹,彰显他们为争取民族独立、人民解放而不怕牺牲、英勇奋斗的崇高理想和坚定信念。 (二)培育十二个重点红色旅游区 1、以上海为中心的“沪浙红色旅游区”,主题形象是“开天辟地,党的创立”。 2、以韶山、井冈山和瑞金为中心的“湘赣闽红色旅游区”,主题形象是“革命摇篮,领袖故里”。 3、以百色地区为中心的“左右江红色旅游区”,主题形象是“百色风雷,两江红旗”。 4、以遵义为中心的“黔北黔西红色旅游区”,主题形象是“历史转折,出奇制胜”。 5、以滇北、川西为中心的“雪山草地红色旅游区”,主题形象是“艰苦卓绝,革命奇迹”。 6、以延安为中心的“陕甘宁红色旅游区”,主题形象是“延安精神,革命圣地”。 7、以松花江、鸭绿江流域和长白山区为重点的“东北红色旅游区”,主题形象是“抗联英雄,林海雪原”。 8、以皖南、苏北、鲁西南为主的“鲁苏皖红色旅游区”,主题形象是“东进序曲,决战淮海”。 9、以鄂豫皖交界地域为中心的“大别山红色旅游区”,主题形象是“千里跃进,将军故乡”。 10、以山西、河北为主的“太行红色旅游区”,主题形象是“太行硝烟,胜利曙光”。 11、以渝中、川东北为重点的“川陕渝红色旅游区”,主题形象是“川陕苏区,红岩精神”。 12、以北京、天津为中心的“京津冀红色旅游区”,主题形象是“人民胜利,国旗飘扬”。 (三)组织规划三十条“红色旅游精品线路” 根据连点成线、连线成面的旅游规律要求,规划建设30条“红色旅游精品线路”。主要规划原则是: 1、红色旅游资源集中,便于与客源地和中心城市连接,形成旅游的网络节点。 2、内部景区(点)之间交通连接顺畅,或者经过改造、部分路段建设后能够满足旅游需求。 3、便于连接“红色旅游经典景区”,形成支撑重点红色旅游区的骨干框架。 4、便于与丰富的自然生态旅游、历史文化旅游、民族风情旅游等结合,形成吸引力强的复合型旅游线路。 (四)重点建设百个“红色旅游经典景区” 建设100个左右内涵丰厚、品牌突出、特色鲜明、具有一定规模和较高管理服务水准的“红色旅游经典景区”。基本要求是: 1、以全国爱国主义教育示范基地为重点,包括对广大群众具有典型教育意义的重要革命历史文化遗址,革命领袖故居、旧居、活动地以及重大战役、战斗遗址,具有重大影响的革命烈士事迹发生地等。 2、景区已基本具备外部通达条件或其外部交通建设可以列入到近期建设规划。 3、通过建设和完善,景区年接待规模应达到10万人次以上。 4、景区拥有丰富的自然、人文旅游资源,可形成有较强吸引力的综合旅游景区。 四、发展红色旅游的主要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责任分工 要加强对发展红色旅游工作的领导和组织协调。成立全国红色旅游工作协调小组,由国家发展改革委、中央宣传部、国家旅游局负责同志牵头,民政部、财政部、建设部、铁道部、交通部、文化部、民航总局、国家文物局等部门负责同志任成员,负责研究解决发展红色旅游中存在的重大问题,检查、督促规划纲要实施。 中央和国家机关有关部门之间要加强沟通、密切合作、明确分工、各司其职。宣传部门负责审定重大宣传报道和陈列内容,指导广播、影视、报刊和网络等媒体搞好宣传推广工作,为发展红色旅游创造良好的社会舆论氛围;发展改革部门负责组织协调红色旅游基础设施建设,做好项目审核和投资计划安排;旅游部门负责红色旅游发展中旅游工作的组织协调及规划指导、线路组织、宣传促销、管理服务和人员培训工作;财政部门负责从现有财政渠道组织协调红色旅游相关区域规划编制、宣传推广、教育培训和革命文物保护、展示经费;民政部门负责组织落实本系统与红色旅游相关的烈士陵园、纪念馆建设改造的有关项目计划,加强烈士陵园和纪念馆的管理;交通部门负责做好与发展红色旅游相配套的交通项目计划安排和建设;铁路、民航部门要配合红色旅游做好有关车次、航班的组织调度工作;建设部门负责做好红色旅游区(点)规划与当地城乡建设规划、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相关内容的审定和衔接,做好相关风景名胜资源保护开发管理工作;文化部门负责组织革命历史题材文艺和文学创作,指导组织与红色旅游相关的文艺演出活动;文物部门负责相关革命文物保护规划编制和文物征集、展陈、维修等方案的制定落实。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分工要求,制定相应方案,提出具体措施,将推动红色旅游发展工作真正落在实处。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和政府要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工作协调机制,落实相关责任,并制定具体工作方案,充分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在人力、物力、财力等方面加强统筹保障,将发展红色旅游的各项工作做实做好。 (二)落实规划要求,塑造整体品牌 各地要按照红色旅游发展规划纲要的要求,结合当地红色旅游景区和旅游线路的特色,确定各自的具体主题,组织开发红色旅游产品,将红色旅游资源与其他自然和人文旅游资源的开发有机结合,努力形成对旅游者更具吸引力的旅游区和旅游线路。 宣传、发展改革、旅游等部门要加强对红色旅游区域开发建设的指导和协调,严格控制相同题材和内容的项目,防止低水平重复建设,杜绝庸俗化和过度商业化。跨行政区的红色旅游区要建立组织协调机制,加强基础设施建设和其他开发项目的统筹协调,树立、维护和共享红色旅游主题品牌。本规划纲要确定的12个“重点红色旅游区”、30条“红色旅游精品线路”规划由国家旅游局会同有关部门和地方组织编制,并报全国发展红色旅游协调小组审定。 (三)加大投入力度,推进开发保护 国家将安排一定的基本建设投资,重点支持中西部地区红色旅游的配套基础设施建设、环境整治,同时对东部地区的重大项目给予一定支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将有关项目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安排一定的配套资金。国家预算内基本建设投资支持的基础设施建设的重点,是红色旅游景区内的道路、供电、消防、环卫、给排水设施以及环境整治、与干线公路的连接道等;国家交通建设资金支持的重点是为红色旅游景区和红色旅游精品线路直接配套的干线公路建设,要充分利用现有路网,以改造为主改善路况条件。中央财政将按现有财政渠道,主要对中西部地区的重点红色旅游区、旅游线路的规划编制和重要革命文物的保护、展示工作给予适当经费补助。 公路、铁路、机场、港口、电信、能源、生态等方面的建设要考虑红色旅游发展的要求。西部开发和农村扶贫注意做好与红色旅游开发建设的协调配合。国家开发银行可结合自身职能,在红色旅游的规划编制、设施建设等方面给予政策性贷款支持。鼓励各类商业银行对红色旅游提供金融支持。引导各类企业、组织参与红色旅游的建设经营。 (四)加强宣传教育,做好规范管理 各地区和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分工协作,结合建党、建军、建国等重大纪念活动以及其他重要节假日,组织好红色旅游的系列宣传推广工作。2005年是抗日战争胜利60周年,2006年是红军长征胜利70周年,有关地方和部门要精心准备,适时推出一批反映这些主题、具有较大社会影响的红色旅游产品。要精心组织编排适合旅游者需求的红色旅游线路,策划丰富多彩的红色旅游活动,营造健康浓郁的红色旅游氛围。要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和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有关规定,对青少年参观游览提供便利条件。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将红色旅游作为青少年学生思想道德教育的重要课堂,共青团、工会和妇联要将红色旅游作为思想政治教育的重要形式,鼓励企事业单位将红色旅游与本单位文化建设相结合。铁路、民航和交通部门要制定具体措施,对中小学、大专院校组织学生开展红色旅游活动,保证票源,在车票、机票和船票价格上给予优惠。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要会同有关方面出台具体措施,鼓励旅行社开展红色旅游经营业务。 要充分利用现有的旅游教育培训体系,分级分类开展红色旅游教育培训工作。中央宣传部和国家旅游局要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编写红色旅游培训资料。国家和各省区市旅游部门要组织开展红色旅游管理人员、导游和讲解员的培训,编写和推广使用专门的红色旅游导游词和解说词。 各地要加强红色旅游区(点)、项目的监督管理,切实保证红色旅游的安全、质量、秩序和效益,防止以红色旅游的名义从事损害红色旅游形象的活动,保证红色旅游持续快速健康发展。 各有关部门要依据《纲要》,研究制定贯彻实施的具体方案和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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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文化和自然遗产地保护“十一五”规划纲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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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规划纲要所称的国家文化和自然遗产地(以下简称国家遗产地)是指在科学研究、自然多样性保护、历史、艺术和审美角度具有国家意义的文化、自然或文化和自然混合型保护地。根据我国现行管理体制,国家遗产地主要包括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国家历史文化名城(镇、村)、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国家森林公园、国家地质公园、世界遗产等。 国家遗产地具有如下重要特点:第一,它们是人类不可再生的宝贵资源。文化遗产地是人类文明活动在较长历史时期中所遗存的文物、建筑群和遗址;自然遗产地是由地质、生物、水体及其环境在自然力作用下形成的自然遗迹、动植物生境区和天然名胜。它们一旦遭到破坏或者消失将不可再生。第二,它们具有丰富的科学文化内涵。遗产地包含有丰富的历史、文化、科学和美学信息,已经成为人类探索自然奥秘、保护自然多样性、追寻古代文明、陶冶个人情操的重要基地,因此被视为无价之宝。第三,它们是民族身份和国家形象的代表。国家遗产地通常是一个国家特有的、不可移动的垄断资源,因而常常成为一个国家的象征,是增进国家认同感、提升民族凝聚力的重要因素,也是国家综合实力的重要组成部分。由于上述特点,世界各国普遍高度重视对遗产地的保护,力图做到世代相传。 中华民族是世界上最古老、最勤劳、最智慧的民族之一。在数千年的民族融合发展过程中,创造了人类史上灿烂辉煌的中华文明;我国幅员辽阔,山河壮丽,拥有众多体现大自然杰作的自然景观。因此,我国是世界公认的遗产地大国。当前,我国正处在经济高速增长、社会加快转型、改革进一步深化的重要历史时期,遗产地保护工作既迎来了新的机遇,也面临着严峻挑战。 国家遗产地是中华民族和全人类的宝贵财富,保护并完整真实地传承给后人,是历史赋予我们义不容辞的责任。为进一步加强对国家遗产地的保护,统筹规划“十一五”期间遗产地保护的有关重大战略、重大措施、重大项目和重大行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和有关法律法规,特编制本规划纲要。
新中国成立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遗产地保护事业从无到有,快速发展,取得了显著成绩。主要表现在: 据统计,目前我国已拥有各类国家遗产地3795个,约占国土面积的十分之一,基本覆盖了我国绝大多数重要的文化和自然遗产资源。在体制上,形成了与现行行政体制相对应的部门分工负责的管理方式;在法律法规上,基本形成了“国际公约-国家法律法规-地方政策法规”三级框架;在规划管理上,基本形成了覆盖各类遗产地的规划体系,各类国家遗产地保护规划编制工作取得较大进展。国家遗产地保护开始由粗放管理向制度化、法制化、科学化管理转变。
随着科学发展观的贯彻落实,我国遗产地的保护和利用正在成为可持续发展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遗产地保护的宣传、教育工作逐步加强,遗产地价值认识逐步深化、遗产地保护观念得到推广,全民遗产地保护意识开始形成。从2006年起,国家专门设立了“文化遗产日”。 我国在遗产地保护方面与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等多个国际组织和有关国家建立了广泛的合作关系。我国是《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生物多样性公约》等国际公约的缔约国,先后成功举办了第28届世界遗产大会等多个遗产保护的国际会议。通过开展多种途径的国际合作,在传统山水美学思想基础上,借鉴和吸收世界先进的遗产地保护理念和管理技术,促进了我国遗产地保护事业的发展。 遗产地在我国环境保护和自然多样性保护方面发挥着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目前,我国85%左右的陆地生态系统类型、绝大多数国家公布的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物种以及大部分具有国际代表性和国内典型性的地质遗迹和古生物遗迹,在国家遗产地体系中得到保护。遗产地凝聚着深厚的民族精神,在加强精神文明建设、传承民族优秀传统文化、开展爱国主义教育、促进民族团结、维系海内外中华儿女情感和增进国家认同感等方面发挥着日益重要的作用。遗产地包含了旅游业赖以发展的宝贵资源,通过遗产地旅游,带动了诸多相关产业的发展,增加了就业机会,促进了遗产地周边群众的脱贫致富。 在看到我国遗产地保护取得突出成绩的同时,也要清醒地看到,我国的遗产地保护还面临着大规模基本建设、旅游高速发展、城镇化进程加快等所带来的严峻挑战,存在着一系列亟待解决的问题。 (一)盲目建设和过度开发现象比较严重 由于对遗产地保护的重要性认识不足,忽视遗产地资源的特殊性,一些涉及遗产地的基本建设项目未按国家有关法规严格论证和评估,盲目上马;一些地方片面追求经济利益,对遗产地资源过度开发,对旅游人数的迅猛增长缺乏合理有效的控制。这些都对遗产地的真实性和完整性造成了破坏,甚至在国内外产生了不良影响,损害了国家的声誉和形象。 (二)法制化建设亟待加强 我国现行《文物保护法》及其实施条例、《风景名胜区条例》、《长城保护条例》、《自然保护区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对国家文化和自然遗产地保护均作了相应规定,但一些领域的立法尚待出台。实践中,有法不依、执法不力、违法不究的问题在一些地方还较为突出。 (三)缺乏科学有效的规划管理 当前在一些遗产地规划管理中存在的规划缺乏、水平不高、执行不力、修订滞后、公众和专家参与不足等突出问题,严重削弱了规划在遗产地保护管理中的基础性作用,导致一些遗产地盲目建设、粗制滥造,甚至造成破坏。 (四)多头管理、权责不明、效能低下 目前,相当部分国家遗产地拥有多重身份,对口多个主管部门。这种多头管理、政出多门的格局,容易产生遇到利益一哄而上、遇到责任互相推诿的倾向。各类遗产地区划重叠、边界不清、核心功能不明造成了管理效能低下,不利于统筹遗产地资源的整体保护。 (五)保护条件普遍薄弱 我国的遗产地分布点多、面广,且大部分地处经济落后的中西部地区。由于多年来在设施设备和日常管理上资金投入不足,许多遗产地保护设施短缺,装备陈旧,技术人员匮乏,导致遗产地保护管理能力低下。 (六)一些遗产地的管理机构未能妥善处理与当地居民的利益关系 遗产地的保护利用与当地居民的生产、生活息息相关。一些遗产地盲目扩大保护范围,在征地、拆迁、就业、收益分配等方面未能充分考虑当地居民的利益,引发诸多冲突,影响了遗产地的有效保护和可持续利用。
我国的遗产地保护工作,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坚持严格保护、有效管理、分类指导、合理利用,以健全法律法规、提高人员素质、加强规划管理、完善基础条件、强化监管手段为重点,立足当前,着眼长远,加快体制机制创新,加强统筹协调,全面增强遗产地资源保护力度,推动我国遗产地事业持续健康发展。 在遗产地的所有工作中必须坚持保护第一,坚持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放在首位,坚持把国家和民族的长远利益放在首位。同时,在有效保护的前提下,要充分发挥遗产地资源的教育功能和经济功能。既要坚决制止借合理利用之名对遗产地进行过度开发、盲目开发,也要避免过分强调绝对保护所造成的在遗产地资源合理利用上的无所作为。 遗产地保护是公益性事业。遗产地的确定、保护、展示和传承主要是政府的责任,要充分发挥政府在政策制定、整体协调、统一管理、资金投入等方面的主导作用。同时,充分调动社会各方面的积极性,增加各方参与程度,共同推动遗产地保护事业健康发展。 健全的法律法规体系是遗产地保护管理事业的重要保障。立足我国国情,从实际出发,遵循国际惯例,借鉴国外成功立法经验,加强遗产地的法制建设,进一步完善遗产地保护法律制度。加大执法力度,依法打击破坏遗产地的各种违法犯罪行为,明确地方和部门职责,建立责任追究机制。强化遗产地管理的科学性,以科学研究作为遗产地资源保护、开发利用、规划决策以及监督监测的基础。 科学合理划定遗产地规划保护范围,努力实现各遗产地在其规划边界内管理权责的统一,逐步建立相应的运行机制和有效的协调机制,明确和平衡各利益相关方之间的权利、责任和义务,促进遗产地事业健康发展。
切实加大对国家遗产地的保护力度,积极探索适合我国国情的遗产地保护管理方法,使我国的遗产地保护事业走上法制化、科学化轨道,遗产地立法体系逐步完善,保护手段得到加强,管理水平进一步提高,各类破坏遗产地资源的活动受到有效遏制,遗产地的保护状况显著改善,实现遗产地的有效保护和可持续利用。 根据国家“十一五”规划纲要和相关法律法规,按主体功能区划分的要求,各级政府要配合必要的财政、投资、产业、土地和人口管理等政策,控制人为因素对遗产地的干扰和破坏,严禁不符合遗产地功能定位的各类开发活动。把遗产地资源的完整性和真实性保护作为基本建设项目前期研究的重要内容,加强对遗产地本体及环境的影响分析和评价,严格审查项目建设内容,规范项目审批核准程序。当前,要着重处理好大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矿产资源开发、铁路公路机场建设、城市发展、新农村建设等与遗产地保护的关系,扭转遗产地保护的被动局面。 各地要按照科学性、可操作性和权威性相统一的要求完善各类国家遗产地规划编制和修订工作,全面提高规划编制水平。规划编制要明确整体保护目标,突出对遗产地核心资源的保护。要根据具体遗产地的特点,因地制宜,量体裁衣,深化、细化遗产地专项规划。加强规划编制过程中的公众参与和多学科协作。加强对遗产地规划编制和修订的程序管理,充分论证,严格审批。各地要保障规划实施的严肃性,加大规划执行力度,实时监测规划实施状况。 进一步改善遗产地的保护和管理设施。在保证遗产地真实性、完整性的前提下,国家安排专项基建资金,支持一批重大遗产地的抢救性工程、保护管理设施、科普展示设施建设以及基本装备购置安装和居民点的调控搬迁等,进一步改善资源保护条件。各项基础设施的建设,必须做好环境影响评价工作,要将对遗产地环境的影响降至最低。 建立以科学研究为基础的遗产地管理决策体系。强化决策过程中多学科专家的参与,逐步推广遗产地驻场科学家制度和专家决策咨询制度,在中央和省级政府组建遗产地专家咨询委员会,及时了解遗产地的保护状况,提出改进措施和建议。增大遗产地决策的透明度和公众参与度。加大对遗产地科研的投入力度,注重新技术、新方法在遗产地保护管理中的应用。 加快推进多层次、多类型、全要素的遗产地监测和评估系统建设,逐步提高监测和评估系统覆盖率,加强对遗产地保护状况的定期跟踪监测和评估,实现持续动态管理。各级各地遗产地管理部门要加强对遗产地生态系统、自然多样性、文物本体、环境保护、游客影响等基础数据的收集和整理,加快推进遗产地基础数据库建设。 要进一步加强遗产地的宣传推广力度,发挥遗产地在我国科技研究中的作用,发挥遗产地在科普、环境、爱国主义、优秀传统文化教育方面的作用。要提高遗产地利用中的科学技术含量,强化规划前的资源评价和规划后的影响评价,根据评价的结果制定合理的遗产地分区管理政策,明确各分区内的人类活动、人工设施和土地利用的类型、方式和强度,深化细化分区内的监测指标与标准,根据监测结果,合理调整遗产地的利用强度,实现遗产地利用的规范化和环境影响最小化。 从业人员整体素质是提高遗产地管理水平的关键。要逐步推广遗产地专业管理人员的持证上岗制度,建立完善从业人员培训教育体系,依托高等院校和科研机构,全面培养具有专业知识和实践能力的多层次、高素质遗产地保护专业技术人才。扩大国际国内遗产地之间的人才交流与合作。完善遗产地用人制度,建立有效的激励机制,逐步改善艰苦地区遗产地管理人员的工作条件和待遇。
加强遗产地现有法律法规之间的衔接,增强一致性。完善遗产地执法手段,强化综合执法,严格对破坏遗产地资源行为的处罚。认真履行《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生物多样性公约》、《濒危物种国际贸易公约》等国际公约,做好国内相关法律法规与上述公约的衔接工作。 积极稳妥地推进《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法》和《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的立法进程。研究制定针对具体世界遗产地保护的地方性法规,明确该遗产地的管理目标、管理边界、管理机构和管理政策。 要明确中央政府和地方各级政府在国家遗产地保护中的职责,进一步确定遗产地所在地各级政府在机构建设、综合管理、投入保障、人员配备、规划编制和实施等方面应承担的主要责任。 加强国家相关职能部门之间的沟通与协调,研究建立遗产地保护部际联席会议制度。建立有效的规划协调机制,重点做好遗产地规划与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和城乡规划之间的衔接。建立遗产地决策问责制,制定对重大决策失误当事人终身追究责任的具体办法。研究建立国家遗产地综合管理体制的可行性。国家遗产地为行政区域边界的,其毗邻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定期召开由相关部门参加的联席会议,研究解决国家遗产地保护中的重大问题。 针对我国遗产地保护面临的突出问题,各级政府要加大资金投入,加强相关基础设施和基本装备建设,保障遗产地保护管理工作的正常运行。在坚持公共财政投入为主的同时,要进一步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拓宽遗产地保护资金投入渠道。 “十一五”期间,中央政府设立国家重大遗产地保护专项基建投资,支持国家重大遗产地的基础建设,引导各地政府、遗产地加大资金投入,强化对遗产地资源的保护。中央专项资金重点向中西部地区倾斜,主要扶持在保护性基础设施方面确实存在困难而自身又缺乏投入能力的遗产地。要制定专门的项目投资管理办法,保证专项投资使用规范,确保投资使用效益。地方政府要按要求负责落实好相应配套资金。 积极创造有利条件,扩大遗产地利用银行贷款的规模,鼓励境内外企业、团体和个人对遗产地保护的捐赠,依法设立遗产地保护基金或基金会,积极争取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外国政府等提供国际资金的支持。 针对当前大型基本建设项目与遗产地保护的突出矛盾,加快制定出台关于加强基本建设中遗产地保护的有关政策规定,进一步明确涉及遗产地相关项目的审批核准程序,要把对遗产地资源的影响评价作为评估和审核的重要内容,把能否确保遗产地资源安全或能否将影响程度降至最低作为项目审批核准的重要标准。 建立符合各类遗产地特点的收入支出约束机制和长效保障机制。按照“收支两条线”的原则,对国家遗产地的门票收入和资源有偿使用费逐步实行专户集中统一管理,并全部用于遗产地资源的保护管理。 进一步完善遗产地门票票价管理制度,对不同遗产地实行分级、分类管理。国家遗产地门票价格调整均应实行听证制度,充分征询社会各方面的意见。 研究制定国家遗产地评定和分类管理标准,规范国家遗产地申报程序和评选制度,逐步建立完善国家遗产地系列的进入、奖励、警告和退出机制。 建立公众参与机制,引进听证制度,保障公众表达意见的法定权利。对国民普遍关心的国家遗产地的管理政策、总体规划、重大项目等依法进行听证和公示,充分征求社会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开拓多种途径,鼓励公众参与国家遗产地的保护活动,广泛招募“遗产地保护志愿者”,合理发挥非政府组织在遗产地保护中的作用。通过媒体、展览等各种形式,向公众广泛宣传遗产地保护的相关知识,进一步增强全民的遗产地保护意识。加大对保护遗产地有功人员和团体的表彰力度。 为切实加强遗产地的保护工作,各相关部门要积极履行职能、密切配合,加强与地方的协调合作,共同组织开展一系列国家遗产地保护的重大行动,着力推进实施“遗产地全民教育普及工程”、“国家遗产地能力建设工程”、“国家遗产地数字化工程”和“国家遗产地和谐发展示范工程”等重大工程,使遗产地保护在宣传教育、能力提升、数字化建设和带动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等方面取得明显成效。 附:“十一五”期间国家拟重点支持的国家遗产地备选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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