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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事项名称: 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第2720号建议的答复​
索引号: 000013039-2020-00492 主办单位: 国家发展改革委
制发日期: 2020-09-10

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第2720号建议的答复

  您提出的关于进一步规范盐业市场秩序的建议收悉。经商工业和信息化部、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中国盐业集团有限公司,现答复如下。
  2016年4月,国务院印发《盐业体制改革方案》(国发〔2016〕25号),以确保食盐质量安全和供应安全为核心,在坚持食盐专营制度基础上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建立公平竞争、监管到位的市场环境,健全食盐储备,逐步形成符合我国国情的盐业管理体制。通过多年持续推动,全国盐业体制改革各项任务基本完成。您提出的尽快完善盐业相关法律法规明确各部门法定职责、加快形成符合国情的盐业管理体制、建立盐业主管部门与执法部门的信息共享和联合执法机制等建议,对进一步加强盐业市场监管、规范盐业市场秩序具有重要参考价值,相关措施已经或正在落实。
  一、关于完善盐业相关法律法规,加快形成符合国情的盐业管理体制
  按照盐业体制改革精神,2017年12月国务院修订《食盐专营办法》(国务院令第696号),明确了各部门盐业管理职责,规定由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管理全国食盐专营工作,市场监管总局负责食盐质量安全监管,形成了符合国情的盐业管理体制。
  食盐专营管理方面,已有23个省(区、市)将食盐行政许可职能移交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其余8个省中,山西、海南、广东、广西、福建、湖南、甘肃由市场监管部门管理,吉林由粮食局管理。食盐质量安全监管方面,目前已有30个省将食盐质量安全监管职能移交市场监管部门,吉林省由粮食局管理。同时,依据《食品安全法》《食盐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市场监管总局将食盐和其它食品监管工作一并部署、一并推动,并加强对地方食盐监管工作的指导,进一步强化对食盐的质量安全监管。下一步,国家发展改革委将继续推动相关部门依法履行职责,加强对盐业市场的监管,规范盐业市场秩序。
  二、关于建立盐业主管部门与执法部门的信息共享和联合执法机制
  为进一步落实盐业体制改革要求,工业和信息化部在2019年12月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食盐专营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在2020年1月印发了《食盐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相关文件明确食盐生产经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实施生产经营过程控制要求,建立食盐质量安全追溯体系,落实生产销售全程记录制度,并保存进货查验、出厂检验、食盐销售等信息,保证食盐质量安全可追溯;明确食盐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开展食盐生产经营活动,保证生产经营的食盐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用盐》(GB2721),加碘食盐的碘含量应当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用盐碘含量》(GB26878)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规定,食盐的贮存、运输应当符合保证食品安全的要求。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了《食盐安全信息追溯体系规范》,建立了全国食盐电子防伪追溯平台,委托第三方征信机构建立了“盐行业信用管理与公共服务平台”。下一步,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进一步加强信息共享,探索开展联合执法,更好保障食盐供应安全。
  感谢您对发展改革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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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改革委
2020年9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