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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事项名称: 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第8706号建议的答​复
索引号: 000013039-2020-00443 主办单位: 国家发展改革委
制发日期: 2020-07-15

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第8706号建议的答

  您提出的关于农村清洁取暖的建议,全国人大交由财政部、国家能源局和我委分别办理,就涉及我委职能的事项答复如下。
  一、关于采暖用电、用气阶梯价格政策
  您提出在农村清洁取暖初始阶段取消阶梯电价、气价,给村民一个适应过程,我们表示理解,在政策设计上也是按此考虑和安排的。
  (一)阶梯电价。2017年我委印发《关于北方地区清洁供暖价格政策的意见》(发改价格﹝2017﹞1684号),明确优化居民用电阶梯价格政策,降低居民“煤改电”成本。一是合理确定居民采暖用电量。要求相关省份根据当地实际,合理确定居民取暖电量。该部分电量按居民第一档电价执行;超出部分再计入居民生活用电,执行居民阶梯电价。二是鼓励叠加峰谷电价。鼓励省级价格主管部门在现行居民阶梯价格政策基础上,叠加峰谷分时电价政策,并在采暖季适当延长谷段时间。上述政策出台后,北京、天津、河北、山西、内蒙古、辽宁、吉林、黑龙江、陕西、新疆等省份均出台了细化措施,明确了取暖电量和延长谷段时间,对在农村地区推广清洁供暖价工作,起到了较好的促进作用。
  (二)阶梯气价。2014年我委印发的《关于建立健全居民生活用气阶梯价格制度的指导意见》明确,各地可结合当地气候、采暖用气需求等实际情况,单独制定独立采暖用气阶梯价格制度。据了解,针对农村居民“煤改气”,山西一些地区没有执行阶梯气价,取暖用气价格按一档低气价执行;实行阶梯气价的地区,也针对采暖用气量大的特点,单独制定了阶梯气量和价格,保障农村居民清洁取暖需求。
  二、关于加快市场化运作,降低采暖用气价格
  2017年印发的《关于北方地区清洁供暖价格政策意见的通知》中明确,实行政府指导价的陆上管道天然气供农村“煤改气”采暖用气门站价格,按居民用气价格执行。目前,占消费总量50%左右的天然气价格已放开由市场形成,其余建立了与可替代能源价格挂钩的动态调整机制。下一步,国家将按照“管住中间,放开两头”的思路,促进上游供气环节竞争,进一步推进天然气价格市场化改革。
  感谢您对发展改革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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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改革
2020年7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