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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事项名称: 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第7402号建议的​答复
索引号: 000013039-2019-00471 主办单位: 国家发展改革委
制发日期: 2019-09-13

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第7402号建议的答复

  您提出的关于修改《招标投标法》《政府采购法》维护法制统一的建议,全国人大交由财政部和我委分别办理。现就涉及我委职能的事项答复如下。
  您在建议中提出,《招标投标法》和《政府采购法》在适用范围、规定程序和监管主体等方面规定存在不协调、不统一问题,建议两法融合制定《公共资源交易法》或《招标采购法》,或者分别修订两法,实现管理权和监督权分离。您提出的问题和建议对我们改革完善招投标制度具有重要参考价值。下面向您汇报我们对有关问题的认识和下一步工作考虑。
  一、关于两法融合制定《公共资源交易法》或《招标采购法》
  近年来,为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整合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5〕63号,以下简称“63号文”)和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的《关于深化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共享指导意见》(国办函〔2019〕41号,以下简称“41号文”)要求,我委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加快制度建设,突出制度供给,努力推动形成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制度体系。先后制定发布《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管理暂行办法》《公共资源交易评标专家专业分类标准》《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系统数据规范》《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服务标准(试行)》等制度标准,对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建设、运行、服务、监管、信息资源交互共享等作出统一规定;24个部门联合签署备忘录,对公共资源交易领域失信行为实施联合惩戒。与此同时,指导各地公共资源交易部门加快推进本地区公共资源交易制度建设,其中,北京、河南、湖北、安徽等省市先行探索,出台了本地区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立法。这些制度标准,为规范公共资源交易活动提供了制度依据,也为下一步研究推进公共资源交易立法提供了重要支撑。
  关于制定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法》或《招标采购法》,一方面,从当前情况和各相关部门意见看,时机尚未完全成熟。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政府采购、土地使用权和矿业权出让、国有产权交易,以及即将纳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排污权、碳排放权、林权等公共资源交易板块均有独立的法律制度体系,在各领域上制定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法》,涉及很多政府部门职能和法律法规的调整。有关部门对公共资源交易统一立法的必要性、基本定位、监管体制,以及与《政府采购法》《企业国有资产法》等法律的衔接也还有不同认识,推进难度较大。另一方面,今年的《政府工作报告》已对改革完善招投标制度作出明确部署,《招标投标法》修订工作需加紧推进,以便及时回应市场主体诉求,解决当前招投标领域突出问题。
  下一步,我委将会同有关部门,按照63号文和41号文要求,加强统筹协调,深入凝聚共识,加大理论研究和实践探索力度,做好公共资源交易领域各板块立法和制度建设衔接,积极总结地方制度建设经验,为统一立法做好理论和实践储备。
  二、关于修订《招标投标法》
  《招标投标法》和《政府采购法》是我国规范公共采购的两部主要法律。《招标投标法》着眼于招标投标这种重要的采购方式,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的所有招标投标活动,不仅包括使用预算资金的政府招标项目,也包括国有企业乃至民营企业、外资企业的招标项目。《政府采购法》的适用范围是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的采购项目,其中包括招标等多种采购方式。两法的调整范围各有侧重,但的确存在一定的交叉重叠。为做好两法衔接工作,此前有关部门在制定《政府采购法》《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过程中,着重就工程的定义做了衔接,在很大程度上厘清了两法的适用范围。但您提出的两法衔接不够的问题实践中仍然客观存在,给市场主体造成一定困扰。
  按照国务院关于改革完善招投标制度的部署要求,我委正在会同有关部门加快推进《招标投标法》修订工作,目前已形成征求意见稿,正在征求有关方面意见。修法过程中,我们将推进《招标投标法》和《政府采购法》制度规则衔接作为一个重要着眼点。比如,针对供应商资格和投标人资格不一致的问题,拟将自然人纳入科研项目、创意方案等智力技术服务的投标人范围,与《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一条关于供应商的规定进一步衔接;再比如,针对《招标投标法》缺少政策性窗口的问题,拟明确规定招标人可以在招标文件中合理设置支持科技创新、节能环保等方面要求和条件,进一步发挥招投标制度的政策功能。同时,我们也将认真研究世界贸易组织《政府采购协定》、联合国贸易法委员会《公共采购示范法》《世界银行采购规则》等,将符合我国实际、国际通行的公共采购规则引入《招标投标法》,为两法衔接奠定基础。
  下一步,我们将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加快推进《招标投标法》修订工作,在修订过程中积极听取政府采购主管部门意见,同时对《政府采购法》及配套法规规章的修改完善积极提出意见,从厘清适用范围、统一法律概念、同类事项统一规则要求、明确监管职责分工、深化信息资源共享等方面加强招标投标与政府采购制度的衔接协调,同时加强对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解读,切实消除市场主体在招标采购实践操作上的困扰。
  三、关于明确监管职责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条规定,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指导和协调全国招标投标工作,国务院各有关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有关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为加强各有关部门沟通联系,依法共同做好招标投标行政监督工作,2005年,我委会同国务院各相关部门建立了招标投标部际协调机制,定期召开部际联席会议。部际协调机制建立以来,在分析全国招标投标市场发展形势和招标投标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执行情况,商讨规范涉及多个部门招标投标活动的工作计划和对策建议,协调各有关部门和地方政府实施招标投标行政监督过程中发生的矛盾和分歧,加强部门之间在制订招标投标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范本文件时的协调和衔接,加强部门之间以及部门和地方政府之间在招标投标投诉处理、执法活动方面的沟通等方面开展了大量工作。2015年,按照63号文要求,我委会同国务院相关部门建立了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制度,在国务院领导下,研究和协调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加强对相关工作贯彻落实情况的评估和监督。
  长期以来,各行业、各领域招标投标工作形成了一套符合自身实际和特点的管理体制机制,目前在国家层面明确由一个部门统一行使监管职责存在较大难度。为此,我们将推进部门协同监管作为努力方向,并积极探索推进综合监管。41号文明确提出,在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等公共资源交易领域,实施协同监管,探索推进公共资源交易综合监管,形成监管权力和责任清单并向社会公开。已经有部分地方先行先试,明确了统一的招投标监管部门,对各行业领域招标投标活动统一实施监管。
  下一步,我们将进一步充分发挥招标投标部际协调机制和公共资源交易工作部际联席会议机制作用,加强部门协调、政策指导、督促落实,形成部门监管合力。同时,做好地方改革经验总结评估,不断完善招投标监管体制机制,促进招投标市场规范健康发展。
  感谢您对发展改革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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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改革
2019年9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