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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事项名称: 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第5​567号建议的答复
索引号: 000013039-2019-00468 主办单位: 国家发展改革委
制发日期: 2019-09-13

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第5567号建议的答复

  您们提出的关于以公开促公平建立招投标公平竞争环境的建议收悉。经认真研究并商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现答复如下。
  正如您们在建议中所言,《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自施行以来,对规范招标投标活动、提高经济效益、保证项目质量、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发挥了重要作用,但市场上招投标违法违规现象仍未能彻底根除,严重损害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您们提出进一步完善招投标信息公开制度、落实招投标监督职责、加强对招投标项目后续执行情况监督等建议,对于改革完善招投标制度具有重要参考价值。针对您们所反映的问题和提出的建议,现将我们开展的工作和下一步考虑报告如下。
  一、关于进一步完善招投标信息公开制度
  增强招投标活动公开透明度,是保障招投标市场公平竞争的重要举措。近年来,我委在建立健全招标投标领域信息公开制度方面开展了一系列工作。2017年11月,我委发布《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10号,以下简称“10号令”),有效规范发布活动,扩大信息发布范围,强化信息开放共享,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其中要求,所有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中标候选人公示、中标结果公示等信息,都应当在中国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或者项目所在地省级电子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发布。2017年12月,我委推动印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公共资源配置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的意见》(国办发﹝2017﹞97号,以下简称“97号文”),其中对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的审批核准备案信息、市场主体信用信息、招标公告、中标候选人、中标结果、合同订立及履行等信息向社会公布都提出了明确要求。2019年5月,我委起草报经中央深改委审议通过的《关于深化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共享的指导意见》(国办函〔2019〕41号,以下简称“41号文”)印发,其中明确要求加大信息公开力度,加快推进公共资源交易全过程信息依法公开。2019年7月,我委印发《公共资源交易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指引》(发改办法规〔2019〕752号),明确了包括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在内的公共资源配置领域信息公开内容、依据、时限、主体、渠道和载体等要素以及相关规范。
  下一步,我委将继续大力推进招标投标领域的信息公开。一方面,推动各地区、各部门认真贯彻落实10号令及相关制度文件要求,确保要求公开的招标投标信息及时全面公开。另一方面,在《招标投标法》修订过程中进一步增加招投标信息公开事项,提高招投标活动透明度。比如,增加招标公告和投标邀请书应当公开的事项,包括投标人资格条件,递交投标文件的时间和方式,对投标担保和履约担保的要求,以及行政监督部门的名称和联系方式等;要求招标公告和招标文件应当公开评标方法和定标方法;要求招标人应当向未通过资格审查、未被列为中标候选人的投标人公开落选的原因和依据等。
  二、关于落实监督责任
  (一)加强对评标专家和招标代理机构管理。
  评标专家和招标代理机构依法履行职责,遵守职业道德,对确保招标质量至关重要。针对实践中评标专家和招标代理机构存在的突出问题,为加强评标环节管理,规范招标代理行为,41号文明确提出,完善评标、评审专家管理办法,健全专家征集、培训、考核和清退机制,加快推进电子评标评审,完善中介机构管理制度,规范代理行为,促进行业自律。
  下一步,我们将抓紧推进相关工作,指导各地区、各部门做好41号文的贯彻落实。同时,在修订《招标投标法》中进一步加强对评标专家和招标代理机构的监管。在规范评价专家行为方面,拟规定评标专家应当客观、公正、勤勉地履行职责,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赋予招标人复核评标报告并提请评标委员会复查和改正的权利,促进提高评标质量;评标专家不按规定履行评标职责的问题将记入信用记录。在规范招标代理机构行为方面,一方面建立招标代理机构和招标代理从业人员信息登记共享制度,加强对招标代理行为的事中事后监管,并指导有关行业协会加快招标代理行业信用体系建设;另一方面加大对招标代理机构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力度,大幅提升罚款上限,并对有关责任人员进行一定期限的从业限制,直至清除出招标代理市场。
  (二)进一步强化监督执法职责。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条规定,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指导和协调全国招标投标工作,国务院各有关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有关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为加强各有关部门沟通联系,依法共同做好招标投标行政监督工作,2005年,我委会同国务院各相关部门建立了招标投标部际协调机制,定期召开部际联席会议。部际协调机制建立以来,在分析全国招标投标市场发展形势和招标投标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执行情况,商讨规范涉及多个部门招标投标活动的工作计划和对策建议,协调各有关部门和地方政府实施招标投标行政监督过程中发生的矛盾和分歧,加强部门之间在制订招标投标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范本文件时的协调和衔接,加强部门之间以及部门和地方政府之间在招标投标投诉处理、执法活动方面的沟通等方面开展了大量工作。
  长期以来,各行业、各领域招标投标工作形成了一套符合自身实际和特点的管理体制机制,目前在国家层面明确由一个部门统一接受和处理招投标投诉、统一行使监管职责存在较大难度。为此,我们将推进部门协同监管作为努力方向,并积极探索推进综合监管。41号文明确提出,在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等公共资源交易领域,实施协同监管,探索推进公共资源交易综合监管,形成监管权力和责任清单并向社会公开。已经有部分地方先行先试,明确了统一的招投标监管部门,对各行业领域招标投标活动统一实施监管。41号文还明确要求,要建立健全投诉举报接收、转办、反馈工作机制,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法查处公共资源交易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实现部门协同执法、案件限期办结、结果主动反馈。
  下一步,我们将督促各地区、各部门做好41号文贯彻落实工作,推动建立部门协同监管执法机制,加强招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市场监管部门、公安部门在查处招标投标违法违规行为方面的执法合作,破除行政监督部门监管手段不足的制约。进一步发挥招标投标部际协调机制作用,加强部门协调、政策指导、督促落实,形成部门监管合力。同时,鼓励地方继续深化招投标领域综合监管改革,做好地方改革经验总结评估,不断完善招投标监管体制机制,促进招投标市场规范健康发展。
  (三)开展招投标领域营商环境专项整治。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聚焦企业关切 进一步推动优化营商环境政策落实的通知》(国办发〔2018〕104号)和全国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电视电话会议部署要求,我委已于近期会同工业和信息化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商务部、铁路局、民航局印发《工程项目招投标领域‌营商环境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在全国部署开展为期4个月的工程项目招投标领域营商环境专项整治。此次专项整治结合前期调研情况,专门列举了招投标领域市场主体反映强烈的18项突出问题,要求各地区、各部门采取法规文件清理、随机抽查、重点核查等方式开展治理,努力消除招投标过程中对不同所有制企业设置的各类不合理限制和壁垒,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
  下一步,我委将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做好专项整治的指导督促工作,确保取得预期成效,并推动形成保障不同所有制企业公平竞争的长效机制。
  (四)推动实施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和反垄断执法。
  市场监管总局高度重视招投标领域公平竞争问题,近年来,通过推动实施公平竞争审查和强化反垄断执法,维护招标投标领域的公平竞争秩序。
  一是推动实施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将招标投标领域的政策措施作为重点审查对象,多项审查标准直接涉及招投标问题,如“不得在招标投标中限定投标人所在地、所有制、组织形式,排斥或限制潜在经营者提供商品和服务”“不得排斥或限制外地经营者参加本地招标投标活动,包括不依法及时有效地发布招标信息、直接明确外地经营者不能参与本地特定的招标投标活动、对外地经营者设定明显高于本地经营者的资质要求或者评审标准、通过设定与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的资格、技术和商务条件,变相限制外地经营者参加本地招标投标活动”等。市场监管总局积极推动实施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监督和指导各地区、各部门切实做好包括招投标政策在内的增量政策措施的审查工作,防止排除、限制竞争;同时部署开展存量政策清理,清理和废除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各种规定和做法,为各类市场主体公平公正参与招投标活动创造良好的制度环境。
  二是积极开展反垄断执法。《反垄断法》明确禁止行政机关和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市场竞争。近年来,中央和省级市场监管部门依法查处了多起招标投标领域的行政性垄断案件,涉及未经公开招标直接指定中标人、设定歧视性的资格条件和评审标准等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有力地维护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为进一步加大规制力度、保护公平竞争,市场监管总局正在研究如何在《反垄断法》修订中,将招投标领域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纳入监管范畴。
  下一步,市场监管总局将继续认真履行法定职责,深入推进实施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扎实做好招投标领域反行政性垄断执法工作,对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做到“发现一起、处理一起”,及时曝光典型案例,加强竞争倡导,提高各级行政机关对《反垄断法》和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理解认识,增强依法行政、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的主动性和自觉性,为所有市场主体公平公正参与招投标活动提供有力保障。
  三、关于加强对招投标项目后续执行情况的监督
  2017年10号令按照“公益服务、公开透明、高效便捷、集中共享”的总体原则,规定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资格预审公告、中标候选人公示、中标结果公示等信息,应当在中国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或者项目所在地省级电子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等媒介发布,中国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负责汇总公开全国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经过近几年的不断发展,中国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已经成为全国统一的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信息发布平台。97号文明确规定,在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领域,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外,招标公告(包括招标条件、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投标人资格要求、招标文件获取、投标文件递交等)、中标候选人(包括中标候选人排序、名称、投标报价、工期、评标情况、项目负责人、个人业绩、有关证书及编号、中标候选人在投标文件中填报的资格能力条件、提出异议的渠道和方式等)、中标结果、合同订立及履行等信息都应向社会公布。
  下一步,我们将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推动10号令和97号文贯彻落实。在《招标投标法》修订过程中,建立健全对招投标项目后续合同履行情况监管的相关规定。一方面,建立合同履行情况信息公开制度。拟规定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应当在国家规定的媒介动态公开包括项目变动、预算调整、工期(交货期)调整、价款结算、竣工验收等在内的合同履行情况信息,接受社会监督。另一方面,明确有关招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对招标项目合同履行情况的监管职责。拟要求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应当加强对合同履行情况的监管,解决当前招投标环节与合同履行环节“两张皮”的问题,同时探索建立覆盖招标人和中标人的合同履约评价机制,评价结果纳入相关主体社会信用记录,引导招标人和投标人守信践诺。与此同时,加强对中国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以及各省级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的业务指导,积极拓展完善平台服务功能,不断拓展信息发布范围,提升信息发布质量,做好信息汇集共享,以更好地发挥社会监督作用。
  感谢您们对发展改革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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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改革委
2019年9月13日